上海市政府没有对买车进行限制,但对车辆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
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机动车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应当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等登记凭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实行自愿登记。
经注册登记的车辆,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所有权转移、用作抵押以及报废、灭失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交通发展规划、道路通行条件、道路交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车辆登记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市对车辆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
机动车号牌额度年发放量、发放以及注册登记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扩展资料
《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五条 (额度拍卖数量确定)
市交通委根据本市客车额度每年新增总量及相关情况,确定每次拍卖的客车额度投放数量。
第十三条 (拍卖方式)
个人客车额度与单位客车额度分场、定期拍卖。个人客车额度拍卖采用无底价方式,单位客车额度拍卖采用有底价方式,底价为同月个人客车额度拍卖成交均价。拍卖通过网络、电话等进行。
第十八条 (额度证明)
客车额度证明由受托拍卖机构根据每次客车额度投放数量,向客车额度买受人发放。
客车额度证明由市交通委负责监制。
客车额度证明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以凭客车额度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相关手续。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客车额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