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总额与该行的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银行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
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作为国际银行监督管理基础的《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以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来衡量,其目标标准比率为8%。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