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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相关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关于国务院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专项督查发现典型问题的通报》中有关政府采购项目违规收取保证金问题的整改要求,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开展本市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监督检查(以下简称“专项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督检查范围及重点内容
(一)监督检查项目范围
1.截至2022年6月30日尚未退还保证金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项目除外,下同)。
2.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发生保证金收取或退还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政府采购保证金类型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建设工程领域相关管理规定(附件1),政府采购保证金分为三类:一是投标(响应)保证金;二是履约保证金;三是仅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金。
(三)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1)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存在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的违规行为;(2)是否限制保证金提交或缴纳方式;(3)是否超过规定比例收取保证金;(4)是否逾期退还保证金。
二、专项监督检查时间进度安排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分级开展、联动实施,共分为工作布置、自查自纠、抽查复核、总结巩固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布置阶段(2022年7月下旬)
市财政局负责向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发送专项监督检查通知,区财政局负责向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发送专项监督检查通知。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同步设置举报电话和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分别受理市级和区级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问题举报反映,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详见《上海市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监督检查举报联系方式》(附件2)。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8月)
本市各级预算单位及相关社会代理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通知要求,对照政府采购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对专项监督检查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核查采购合同相关条款和保证金账户往来款项。如果发现问题,应当按照举一反三、即知即改的原则进行整改。其中,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违规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照“谁收取、谁退还”的原则,立即清退质量保证金本金和利息。市、区两级预算主管部门汇总所属预算单位数据后填写自查表(附件3),8月底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相关社会代理机构填写自查表(附件4),8月底前统一报送市财政局。
(三)抽查复核阶段(2022年9月)
结合自查自纠情况及相关举报线索,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分别选取部分预算单位进行抽查复核,市财政局结合2022年度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选取部分社会代理机构会同区财政部门共同进行抽查复核,依法处理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对于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违规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问题,如果在自查自纠阶段未及时整改,财政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责任主体,并予以通报。
(四)总结巩固阶段(2022年10月)
各区财政局于2022年10月15日前形成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市财政局汇总市本级和区级监督检查结果,形成本市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在此基础上,充分应用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结果,进一步规范完善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三、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本市各级预算单位、相关社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全面深入排查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可能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牢固树立依法采购意识,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涉及保证金的相关规定,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开展自查,如果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整改。
二是要全面梳理监督检查涉及的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收取、退还的具体情况,真正做到摸清底数,根据自查结果如实填报相关数据信息,确保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是要以本次专项监督检查为契机,全面清理纠正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单位内控管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特此通知。
附件:1.政府采购保证金相关规定摘录
2 .上海市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监督检查举报联系方式
3.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监督检查自查表(预算主
管部门/预算单位)
4.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监督检查自查表(社会代
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