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便快递业的发展,恶意投诉,恶意订单常有发生,快递业推出黑名单制度,肯定是对整个快递业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在推车快递业黑名单制度的同时,应对上游网上购物这块加强实名制度的管理,从购物第一个环节进行实名信息采集,从根本上遏制个别消费者的无理诉求。
首先不仅是快递业,其它的行业,如航空、高铁、金融等行业也都有“黑名单”制度。“黑名单”制度是对失信、失质、失态等人员或企业的惩戒,俗话说,“惹不起还躲不起啊”就是对“黑名单”的生动写照。
“黑名单”是一个笼统的称呼,不同的行业甚至在不同的公司都有不同的叫法。比如说,欠银行铁的人俗称之为"老赖“,但都形象、传神地表达了基本涵义。要说其作用,无外呼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老赖“等被服务对象不再提供正常的服务,让"老赖“或类似"老赖“的有个警醒;
二是对行业健康发展的自我保护,试想一下,如果一个经常在高铁上”耍横“的人,对这个行业的形象与服务水平具有破坏性;
三是想关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对部分”害群之马"迫不得已之举。
快递黑明单的作用就是减少一些人恶意投诉,恶意敲诈勒索快递员,有一些收件人明明收到东西,却恶意投诉快递员说没有收到,最后快递员只能忍气吞声赔钱,我觉得作用就是维护快递员的合法权益,一直以来快递员都是妈妈不亲姥姥不爱,只要遭到投诉不分三七二十一都是快递员的问题,客户永远没有问题,这也就生成了一些人觉得快递公司帮他说话无休无止的投诉快递员!应该尽快建立快递黑名单,让快递员更有尊重的工作。
近几年特别是近10年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快递行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习惯、购物习惯大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邮差20年前是受人尊敬的行业,邮递员也是按部就班的工作,近几年快递员成了“最低贱”的工作。
夹在某些想享受最优质服务的客户和蛮不讲理的快递加盟老板(包括快递总部)之间,受苦受累受气还有罚款。
圆通张芒果事件是公安参与、媒体报道引起热议的一个案例,这样的事件每天都在发生,张芒果以后一定还会有刘芒果或者王苹果的。
推行黑名单制是针对恶意投诉想的意见,治标不治本,邮政管理部门的制度引导是最关键的,快递公司那些大老板唯利润为目标,以罚款为管理工具的粗暴管模式压榨也是需要引起重视的,“张芒果事件圆通起好作用了吗”!一个黑名单制度起不了多大作用,也不会能够推开,此意见不看好!
马老板参与进来,综合治理会有点作用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可谓人无信则不立。也就是说在国家征信系统慢慢规范与推广之后,如果一个人一旦失去了诚信,更将是无立足之地。而快递黑名单的出现,更是对国家诚信体系的补充与延伸。
素质是道德的体现,法律又是道德的底线。当一个人总喜欢游走在法律的边缘时,道德也无法约束,而法律又不能惩处,这个时候只能把诚信公之于众。让大伙都了解这个人的本质,用舆论的压力,促使你为人正直,处事坦荡,这个可能就是黑名单的初衷吧。
失信也许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但肯定会引起社会的愤恨,众人的排挤。为了齐身自律,这个时候必须按照社会常态去处理事件,按照规矩来处理事件。本来快递行业都有着一套完整的投诉流程,而实际情况是,很多人根本不在意这些规则,而肆意投诉,靠心情投诉,靠谁弱谁有理的心态去投诉。这个时候可能你解气了,但不知道又害了多少无辜的背锅侠。所以快递黑名单绝对是对商家,对快递小哥的保护,对社会的负责。
快递黑名单的出台,不是不让你投诉,而是让你按规矩真实的投诉,谁的错误谁承担。不能为了解气一顿乱投诉,八竿子打不到一起的,也被你顺带投诉。快递黑名单也让你在投诉保证自身利益的时候,而不去过度的维权投诉。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合理提出自身的要求。不能只因为普通的事件,就让你感觉自己发现了矿而脱胎换骨,重新投胎有钱人了。
快递黑名单在协调乱投诉的同时,也避免了过度维权泛滥。更是对职业差评师痛击,因为他们的存在,完全扰乱了经商的环境。所以希望快递黑名单能尽早出台,给社会一个信任的理由。
快递业建立用户“黑名单”体系于法无据
在圆通快递员跪求原谅一事发酵后,中国快递协会呼吁全行业全社会,尊重快递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权益。中国快递协会副会长孙康称,协会正在研究从消费者、从业人员和快递企业等多个方面建立和完善不良用户黑名单制度。
应该说,圆通快递员跪求客户原谅一事被媒体曝光后,很多人对快递员的工作状况有了一定了解并报之以同情,呼吁善待普通劳动者,摒弃恶意投诉,甚至不乏出现建立用户“黑名单”的建议。对此,理当认识到,消费者的恶意投诉行为固然应受到谴责乃至制裁。但作为经营者,无论是单一的快递企业亦或快递业协会,均无权擅自建立用户“黑名单”制度,否则就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嫌疑。
一个不容否认的常识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宜武断地限制权利,确有必要的话,也应经过充分论证后出台相应的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规范文件。此乃限制权力滥用,避免权利遭遇肆意侵犯的应有之义。目前的黑名单体系主要有三种,一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建立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体系,主要限制老赖权利。二是金融机构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将欠债人列入黑名单。三是国家发改委牵头建立的铁路“黑名单”系统,国家旅游局设立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系统。
通过梳理可以发现,当前的“黑名单”体系均是由司法、执法机关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所建立的。这些部门拥有调处解决纠纷、打击违法行为的职能,由其建立并操作“黑名单”体系并无不当。而中国快递协会是主要由快递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其职能之一是协调会员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维护行业信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简而言之,该协会主要为快递企业服务,由其牵头建立用户“黑名单”显然有违中立和谦抑原则,极其不妥。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经营者的义务,也就是说,经营者必须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无权拒绝消费者,消费者可以挑选经营者和商品,经营者无权挑选消费者,这也是着重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应有之义。
相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有侵犯消费者权益情形的,除依法处罚外,应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快递暂行条例》也规定,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由此可见,在消费者权益屡遭侵害的背景下,当务之急是建立经营者“黑名单”,而非拿消费者开刀。如果允许经营者联合起来建立用户“黑名单”体系,无疑是对现行法律的突破。
特别是,“黑名单”关乎公民的名誉权和自主选择权,只能由司法、执法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执行和操作,其他机关无权染指。如果放任快递协会建立用户“黑名单”,等于赋予了其制裁、对抗小而散的消费者的大棒。主张权利的消费者必然因害怕报复而有所忌惮,岂不是让本就弱势的消费者在乱象频出的快递企业面前只能忍气吞声。
要知道,相对于消费者的恶意投诉,延误投递、私拆快递等侵犯消费者权益乱象更为突出,更应强力整治。即便对于偶发的恶意投诉,也可通过建立一套透明、完善、公平的处理机制来应对。而非以此为由,假借信用惩戒之名,用“黑名单”体系来抵制、对抗消费者,盘剥本就孱弱的消费者权益。监管部门理当予以警惕,避免消费者权益一再被经营者削弱、蚕食。
黑名单决绝不了什么问题,个个快递公司都是以罚代管,老板希望多点投诉,希望每个快递员留好证据,每个快递公司都有申诉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