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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条文原文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1、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对没有或依法不碰负刑事责任的人所作的决定。

2、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凡符合上述情况之一者,已收案的不予立案:已立案的应予撤销;侦查终结的不予起诉;已移送法院起诉的,或终止案件的审判程序,或宣告无罪。

4、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5类具体情形和一类条件情形;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满14岁的人和 精神病人两类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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