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社会团体的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促进特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区内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团体,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按照一定宗旨和目的自愿结成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社团管理部门),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区社团管理部门)在市社团管理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社团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社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和日常管理;(二)监督社会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三)查处违反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第三章社会团体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现用的是1998年颁布的条例,但是很多内容不够细化和完善,所以新的社会团体管理管理条例正在修订中,我上午才问的民政部登记处。新条例在诸如注册外国社会团体代表处等的问题上会有新的界定,但是什么时候能颁布实施,谁也不知道。也许明天,也许明年。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