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均可,具体如下:
1.普通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接受网络继续教育。
2.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详见附件1),于今年3月1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于今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3、培训机构或企业、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应在具体培训实施前1个月,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备案表》(详见附件2),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市、县(市、区)会计人员参加省级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当事先征得所属地财政部门书面同意。
4、面授培训工作应于今年12月20日前实施完成,并在12月31日前完成培训数据导入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培训备案,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训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5、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