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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地位,作用和价值!!越详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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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地位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5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责成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订草案,然后于1961年4月18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审议并通过此公约。1964年4月24日公约生效,成为当代外交关系法领域最基本的有拘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至今有近200缔约国.

2《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范价值和工具价值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作为一个具体的规范外交活动的国际制度,其作用最终体现在它的工具价值上,但是构成它的价值基底的则是规范价值。制度决定了人们的预期,是终极意义上的行为规范。《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核心规范价值在于它代表了当代外交时期,不同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国家对于发展友好关系,追求共同的和平交往平台,提供约束乃至阻止其他的边缘化非正式的外交关系选择机制,从而创造出国家间交往中一种相互信任的预期,规定了各国在外交关系和国际政治方面国际行为的基本规范。

该公约的规范价值来源于人们对于外交代表应享有何种地位和得到何种优惠待遇及外交的种种基本问题的秩序化和造就一整套尊重彼此的价值和准则的渴望。作为对于这一追求的具体表现,《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所表达出来的并不仅仅是大国狭隘的利益诉求,更多的是主导制定该公约的大国以符合国际社会整体外交利益的方式来体现自身的外交战略利益。另一方面,随着现代社会世界民主化进程的发展,该外交关系公约的独立性作用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对于国际社会大国霸权外交的制约也日益明显和具有根本性了。如霸权主义或恐怖主义对使馆的袭击或对外交代表的人身侵犯便有了制度的制约,派遣国得以援引《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这些侵犯行为进行谴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范价值的体现。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范价值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它的被视为国际规范和程序核心问题的合法性。当今世界由近200个主权国家组成,其中190个是联合国成员国,据估计它们也同时是公约的缔约国和加入国。世界各国涉及外交关系和外交特权的问题一般都按公约的规定执行,应当说,公约是国际社会执行得最好和最普遍的国际公约之一。这就证明了公约是具有合法性基础的。它的创建、实施都是由众多国家参与的,得到后加入者的认可,并且公约规定的外交关系各个方面的原则和规范得到了各国尤其是参与国的遵守。广泛的合法性基础体现并加强了该公约的规范价值。多边的国际公约是外交活动秩序化的关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也体现了对于国家间外交信任的培育。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中,良好的外交秩序需要以国家间的信任为基础,而该公约提供的外交活动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恰好为这一信任的建立提供了某种共识。

各国对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根本性态度有两种,即强调公约的规范理性和公约的工具理性。在各国外交不断发展的时代,国际社会存在着广泛的不确定性,国家间的外交往来没有制度性的规范则无法实现。换句话说,该公约的工具性表现在其有效性上,它直接影响着各国的国际行为,制约着国家的行为。就国际制度的本质而言,《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从总体上为参与国提供了一个利益均沾的制度安排。它所提出的外交特权及豁免等原则和规范及涉及外交关系的各种规定在外交事务不断发展的现代成为了国际共识和普遍发展的规范。该外交关系公约的工具性体现为大国利用其发展满足自身利益的外交活动,而其他国家则利用其约束大国霸权的利益,遏制单边主义行动的泛滥,指导着各国的外交活动。

3《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战略价值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范价值和工具价值都指向了它的目标的核心,即各国认识和利用该公约的战略价值。

从战略角度讲,《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首先是主导国家传播其文化和价值观的主要途径。战后国家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和进步。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合作的背景之下,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及促进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类福利等领域的合作成为当时大国利益的诉求。公约通过第3 条为使馆规定的“5 + 1”基本职务也包含了这种诉求。不仅强调“对手”和“防范”,更强调“合作”与“促进”。随着国际社会对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认可与践行,使得它已经内嵌为一套对于外交活动的普适性制度了。该公约的高度制度化为主导大国根植于其中的政治文化价值提供了稳定性。对于一般性的大国而言,该公约是国家间外交促进合作和协调的制度化方式,有利于减少大国交往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带来的误会与冲突,从而在一个更好的交往环境中构建大国合作的制度框架。

与此相对应的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也制约着大国的战略利益。虽然公约为国家间的外交活动提供了制度性的规范,进而为各国的发展在外交方面提供了一个较为稳定的国际环境,对于主导的大国战略而言,公约同样也是具有滞后性的。也就是说,公约对于霸权国家的完全自由行动具有限制作用。另一方面,在以主权国家体系为主的国际社会,平等主义和民主化,使得大国对于公约的控制力减弱,无法完全以大国意志控制各国的外交诉求了。如1999 年,美国在科索沃事件中蓄意用导弹袭击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中国即以公约第22 条关于使馆馆舍不可侵犯的规定为依据,谴责美国暴行是公然践踏国际法的霸权主义行径。

随着国际社会相互依赖程度愈来愈高,国际行为体的交往也愈来愈频繁,各国对于外交活动的制度化需求增加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普遍接受为指导外交领域活动和人事安排的原则和规范,制度化程度的不断加强,使得外交行为体的行为也日趋规范化,进而国家的外交行为也趋于规范化了。外交关系公约不仅是国家间外交关系发展主观需求的产物,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着国际社会的客观事实。但是无政府状态是国际关系的本质属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于外交基本问题的解释虽然具有独立性,但却不是万能的,国家仍然是国际体系中的自助体,因而它必将受到国际环境的现实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