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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国内贸易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促进流通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内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商业、物资、粮食、供销社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第三条内贸系统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职责是加强对内贸系统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和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财产、供销社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四条内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是: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

(二)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

(三)国内贸易部和地方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第五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内贸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接受驻部审计局的组织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第六条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大中型企业和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事业单位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与审计任务相适用的审计工作人员;其他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第七条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审计、会计、经济和工程技术等专业知识的人员,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审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评定和聘任。

专职内审人员的外勤工作可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比照当地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审计人员的外勤补贴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第八条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审计法规,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系统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提出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

(三)组织指导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会议、审计人员的培训、理论研究及有关资料的编写工作,表彰先进,总结推广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四)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审计成果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

(五)对本系统经济活动中重大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六)负责本单位以及下属单位的国有和集体资产、财务计划及收支、经济效益、经济责任、基本建设及其他专项审计;

(七)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要求,促进所属单位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八)办理国家审计机关、上机审计机构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财务收支、经费预算、基本建设计划、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进行事前审计监督;

(二)对经营管理活动、经济责任、联营投资、经济效益、资产、负债、损益等方面的财务收支及国家财经法纪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国家(供销社集体)资产及单位财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本单位与境内、境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六)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

(八)办理上级审计机构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第十条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要求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有关部门按规定报送经济活动、财务分析、会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审计监督;

(二)检查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凭证、帐册、报表,核实资金和财产状况,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隐匿或者提供假资料;

(三)参加本系统、本单位及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四)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并如实向审计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向本部门领导及企事业单位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六)检查监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查明原因,督促审计结论的执行;

(七)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案件,对遵纪守法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提请领导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

(八)对阻挠、抵制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帐表和有关资料的,必要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对其进行指导的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