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在传统概念下,内部审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降低代理成本而设计的,人们不关心它对企业经营的贡献,而且这种贡献往往是无形的。下面我为大家准备了关于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欢迎阅读。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因其隶属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所形成的接受其领导并向其报告的组织关系。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保持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良好关系,实现董事会、最高管理层与内部审计在组织治理中的协同作用。
第五条 对内部审计机构有管理权限的董事会或者类似的机构包括:
(一)董事会;
(二)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
(三)非盈利组织的理事会。
第六条 对内部审计机构有管理权限的最高管理层包括:
(一)总经理;
(二)与总经理级别相当的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主要包括:
(一)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
(二)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积极寻求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第九条 在设立监事会的组织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配合监事会的工作。
第三章 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领导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报请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批准审计工作事项;
(二)接受并完成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业务委派。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请批准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章程;
(二)年度审计计划;
(三)人力资源计划;
(四)财务预算;
(五)内部审计政策的制定及变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除实施常规审计业务外,还可以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委派的下列事项:
(一)进行舞弊检查;
(二)实施专项审计;
(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四)评价社会审计组织的工作质量;
(五)其他。
第四章 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保持有效的沟通,除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提交审计报告之外,还应当定期提交工作报告,一般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应当概括、清晰地说明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以及内部审计资源的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审计项目涉及范围及审计意见的总括说明;
(三)对组织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总体评价;
(四)审计中发现的差异和缺陷的汇总及其原因分析;
(五)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建议;
(六)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七)人力资源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九)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要求或关注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工作报告时,还应当对年度审计计划、财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重大偏差及原因做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清晰反映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日常工作中,内部审计机构还应当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就下列事项进行交流:
(一)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关注的领域;
(二)内部审计活动满足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信息需求的程度;
(三)内部审计的新趋势和最佳实务;
(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篇2
为了充分发挥财务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内部控制,通过财务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人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财务内部审计,是指人防办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人防办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县、区人防办经营活动、经济业务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二、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人防办审计机构设在财务科,配备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在办党组的领导下,根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工作组,负责人防办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人防各项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为了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遇有较大任务时,可临时组织审计人员或邀请有关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熟悉本行业经济活动内容,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内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乱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五、审计内容
(1)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
(3)是否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
(4)现金、固定资产是否盘点核对,往来帐款是否真实,利润是否准确。
(5)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及所相关内容是否真实存在,增减变动是否记录完整。
(6)有无严重违返财经纪律,侵占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和小金库,帐外帐等情况。
六、审计时间
定期审计:一年不少于一次例行审计。
不定期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可做随时抽查审计。
七、审计工作程序
(1)根据办党组拟订审计年度计划,经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2)提前通知被审计部门,做好审前相关资料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审计过程中,必须填写审计底稿,做好审计记录,收集审计证据。
(4)审计工作完成后,将审计情况向被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交换意见,对审计出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无异议,写出审计工作报告,向办党组汇报。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且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维护股东利益,通过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分公司(部门)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暂挂靠计划财务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领导下,根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工作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所属审计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特邀专家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的工作态度,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部门和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谋私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审计范围
第十条 适用范围:公司以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分公司的各种经营活动和控制系统,主要表现为反映经营活动的会计资料和各项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各部门和分公司的财务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3)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4)工程(预)结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5)省公司与下属分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6)各分公司(部门)主要领导人或重要经济岗位责任人离任的经济责任;
(7)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