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
湖南省建设厅制
申报说明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当地质量监督站办理
有关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单位按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施工完毕,已由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承
包范围内(含分包项目)的工程进行了全面自检,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已由
企业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分别签署了《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勘察、设计单位已由单位总工程师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有关专业人员参与了对竣工项
目的检查,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程、标准要求,由总工程师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签署
认可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了全面核查,符
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已由总监工程师签署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意见和质量评定文件,并加
盖单位公章。
(4)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五)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已设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