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8日16时20分,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在市区鼓楼南大街尧都岗路段开展重点交通违法路查路检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异常,有意躲避民警,执法民警立即将其拦截进行检查,发现驾驶人李某伟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未能提供有效驾驶证件,同时还说话语无伦次满口酒气,民警将其带入警务工作车上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驾驶人李某伟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8毫克,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李某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两项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300元、暂扣机动车的处罚及处理,同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公安交警提示:
希望大家仔细阅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对酒驾、醉驾的处罚,希望每一位驾驶人都能仔细想想其中隐含的人生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机动车 的,处 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并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的, 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机动车 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约束至酒醒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的,处 十五日拘留 ,并 处五千元罚款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约束至酒醒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