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脍炙人口的话,已经成为了越来越多司机的共识,但仍有一些人不顾禁令,以身试法。8月14日,广西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酒驾引起的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凤某犯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凤某酒后驾驶小轿车沿省道327线由平桂区沙田镇往八步区方向行驶,当日20时37分,该车行驶至省道327线7公里+100米处时,与路上怀抱卢某的行人黎某发生碰撞,造成黎某、卢某受伤,小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凤某驾驶小轿车送黎某、卢某到贺州市人民医院救治,并在医院等候交警到场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凤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黎某、卢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经司法鉴定部门检测,从凤某血样中检验出酒精含量127.73㎎/100ml。经法医鉴定,黎某、卢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事故发生后,凤某赔偿了被害人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凤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凤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凤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凤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酒驾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极可能造成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自身受到伤害的同时仍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因此是一种法律禁止,个人不能触犯的底线。如果造成了他人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不但要承担受伤害人的损失,还要承担赔偿受害人抚养人的抚养费等费用。可能会造成受害人家破人亡,因此赔得倾家荡产的后果。所以还是那句话: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