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务员考试考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1.公共科目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
2.加试科目
(1)《公安专业科目》
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职位和法院司法警察职位加试《公安专业科目》,计入总成绩。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础知识》
使用维吾尔语言文字答题的报考人员须加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础知识》,该成绩不计入笔试总成绩,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达不到合格分数线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3.笔试加分
对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报考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上加10分。
因个人填报信息错误导致符合加分条件未加分的,不予加分;不符合加分条件,加分且入围面试的,取消加分并重新排名。
4.考试要求
报考人员须按准考证注明的时间、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
5.笔试试卷命制
笔试试卷采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维吾尔语言文字统一命制。
《申论》试卷按县(市、区)及以上机关、乡镇机关分级命制。
6.确定笔试合格最低分数线
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笔试合格最低分数线。其中,对自治区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南疆四地州单独划定笔试合格最低分数线。
经甄别鉴定为雷同试卷的报考人员笔试成绩无效,并视情形予以违纪违规处理。
笔试成绩公布后,入围面试的报考人员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按时参加资格审查、面试等程序。
不明事宜,可咨询报考职位所在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
(二)面试
1.面试组织
面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自治区区级机关具体实施本地、本机关面试工作。
2.面试要求
参加面试人员须按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各招录机关通知的时间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期间,对面试人员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
资格审查通过人数少于或等于计划招录数的职位,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面试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3.专业能力测试
需进行专业能力测试的职位,专业能力测试成绩不超过面试成绩的50%,并计入面试成绩。
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自行组织实施,地(州、市)以下机关职位由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