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客观方面和因果关系来讲:
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通常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其中只有危害行为是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而其他的要素都是选择性的。危害行为主要具有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等三个特征,吴某怂恿其兄坐飞机出差,是希望飞机出事达到杀死其兄的目的,实施了“怂恿”的行为,具备危害行为所要求的有体性和有意性,但该行为并非导致其兄死亡的原因,故欠缺有害性而无法成立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此,存在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判断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前提,在具体案件中,如果欠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则根本不存在判断刑法是因果关系的必要。其次,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吴某其兄死亡与吴某的劝说被不是直接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吴某虽有杀死其兄的主观故意,但不构成犯罪,其兄的死亡只能是个“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