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班途中买菜受伤,算不算是工伤,这个情况基本上不能算工伤,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有准确的关于工伤定义
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单第十四条第五六款明文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是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从工伤认定中,一定是做与工作相关的事情受到伤害才能算是工伤。因为下班途中是因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为了工作的必须的一部分。如果你下班途中做的事不是必经的路途,并且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的话,就不能算是工伤范围。
下班途中买菜受伤,与工伤没在关系
上下班途中,只有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类事故才算是工伤,其他受伤不算工伤。假如交通事故,是员工本人闯红灯,被交警判为负主要责任的话,也是不能算为工伤的。所以你下班途中买菜,虽是为生活而在菜市场受伤,但与工作没有直接的联系,不论是不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都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至于为什么会有这种疑问呢?
至于现实中为什么会有这种疑问,主要有两点,一是对工伤定义不很明确了解,认为只要在下班路上受伤了,就算工伤,上下班必经途中只有交通故事才能算是工伤了。二是在现实中,很多公司看到员工受伤可怜,帮助编造在正常上班途中受伤,报为工伤。
上班平安,下班平安,因工作原因受到损伤,是加强工作责任心和工伤保险救助的出发点,不能把什么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都想报工伤来理赔的。
有争议,法院的判决没有统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条款,不属于工伤。除非第七项当地法规规定有这种情形的,才属于工伤。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六款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根据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由此可知,在司法实践中,在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内,接送孩子上下学,与第二项往返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归属同项。在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买菜,属于第三项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
因此,在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买菜接送孩子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而其他情形,例如时间不对,路线不对,发生的是非交通事故,或本人主要责任,是无法认定工伤的。
首先得明确上下班途中是否是非不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这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如果不是,那就不好意思了。如果是,还需要看你上下班途中买菜是否是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下班途中合理的路线我个人认为应包括买菜、送子女上下学时间,这点从立法的角度包括对劳动者自身保护来讲也是合情合理的人之常情,不应具备否定工伤认定的因素。
拐弯了就不算
应该不属于工伤,上班下班各性质都不同,下班买菜是属于私人空间,与单位无关。
这个法律上应该算呢 ,许多单位是不会轻易报工伤的,因为会影响领导的政绩,他们就会想方设法把责任推给个人。
不算。上下班的路有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