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包括于1994年10月31日生效的《1994商标法案》以及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修改过的《1994商标条例》。英国商标包括大不列颠,北爱尔兰,曼岛以及英属印度洋疆域,但不包括爱尔兰和海峡群岛。英国的商标审查只进行绝对理由审查,无相对理由审查。根据《商标法》第3节规定,以下情况不得注册:
1、不符合商标法第一节商标定义的;
2、缺乏显著性的;
3、直接描述商品类别、质量、数量等特征的;
4、已在现行语言中成为通用语的;
5、违社会准则和道德标准的;
6、带有欺骗性质的质量或商品,服务来源的;
7、商标申请是恶意的;
8、含有跟皇家有关的任何标记、肖像等;
9、国旗国徽、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及马恩岛的区旗,国际组织的徽记、军队标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