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法是用来保护商标的。那么,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什么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商标法第十条是对商标禁用标志及使用地名作商标的管理的规定
1、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但不是所有的可视性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的规定,“本公约成员国的国旗、国徽、表明实施国家管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标志等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各国商标法都有关于商标禁用标志的规定。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应当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2、关于地名能否作为商标使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实践有所不同,有的发达国家禁止使用地名作商标,认为地名是公知公用的名称,用地名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误认,也使同一地区的其他经营者丧失与商标使用人公平竞争的地位。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既适用于注册商标,也适用于非注册商标。对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条规定的,将依法驳回申请;对已经注册的,将依法予以撤销。对非注册商标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以上就是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