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加速折旧法的优势:
(1)可以促进企业加强技术进步,并加快固定资产回收速度,减少财产风险;
(2)固定资产在使用初期,其工作性能处于最佳状态,生产的产品质量高、产量多,给企业创造相对较多的收益,因此多计提折旧计入成本费用,更符合配比原则;
(3)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维修费由少到多递增发生的,采用加速折旧法抵减计提折旧,可以使各期负担的固定资产使用成本(维修费与折旧费之和)趋于平衡;
(4)可能会使企业获得所得税纳税方面的好处;
(5)真正考虑了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
年数总和法——是以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的各年数字之和为分母,以年数各个数字的相反顺序作为分子所形成的变动折旧率,乘以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总额来计算的一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