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违反规定。
2004年1月8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国管财〔2004〕5号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11条,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1998年2月13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35号)予以废止。
《办法》规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
具体标准为:部级每人每月300元;司(局)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邮电费”科目中列支。
扩展资料: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十二种:
一是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是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是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是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是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是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是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是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是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是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是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是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参考资料:
《办法》规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
寻呼机,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
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
具体标准为:部级每人每月300元;司(局)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高级技师。
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邮电费"科目中列支。
2004年1月8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国管财〔2004〕5号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11条,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1998年2月13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35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