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套用农户相关证件信息的手段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并将索要来的高额补贴标识卡匹配到原本补贴较低的家电产品上骗取补贴,数额较大的,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涉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日常检查及专项检查中发现骗补行为的,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155号)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检查发现违规操作导致骗补的中标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缴保证金、曝光、取消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对互相串通或串通销售网点违规操作的,要从严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检查发现违规操作导致骗补的销售网点,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缴保证金、曝光、取消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对恶意串通消费者骗取补贴的,要从严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检查发现骗补的个人,要依法追缴骗取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对因工作失职导致骗补发生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利用职权串通销售网点、消费者进行骗补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家电下乡”政策做为一项惠农政策开展以来,深受百姓欢迎。然而有部分不法商家却将其视为“唐僧肉”,进行骗补行为。 做为一名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执行者,工作在家电下乡的第一线,根据自身的体会,就如何规避家电下乡骗补行为,谈几点浅显的见解: (一)要想从源头上堵住骗补的漏洞,就必须完善补贴措施。现阶段我们的补贴政策和措施相对来说是到位的,但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反馈途径,因此,我认为应该开设有效的监督反馈信息途径,多举措多角度的来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 1、开通监督举报热线。可在我县各家电经销网点设立家电下乡监督牌,将其设立在经销点显目的位置,并切实维护好监督牌,对于群众举报信息一经调查确认,给予举报人适当的经济奖励。 2、在网络上开通家电下乡监督反馈专门版块,让广大人民群众、消费者通过网络来监督,同时在各财政所悬挂监督举报信箱,多角度、多方位进行监督,让家电下乡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是经销商每月必须将在其网点出售的家电下乡产品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并对公示的真实性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于虚假公示者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商务局、财政局(财政所)应不定期的对公示进行检查,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法商贩利用他人资料进行骗补。 (三)是要切实落实好家电下乡的回访。由于财政所工作任务较多,工作经费不足,部分财政所人员不够,造成家电下乡的回访并未真正落到实处,对于此种情况,一方面各财政所工作人员应该克服困难,迎难而上,挤出时间,对当月存在异常的数据进行回访,当月发现问题当月进行处理;同时县局可考虑适当下拨家电下乡专项经费,工作经费的解决将会有力的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商务局可适当承担部分回访工作任务,由商务局进行回访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乡镇财政所的工作压力。 (四)是加大奖惩力度。对于存在骗补行为的经销网点,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进行处理,对于违反相关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只有加大惩处力度,才能抑制住不法商贩的蠢蠢欲动之心。重处罚的同时也要加大奖励措施,从正面鼓励各经销网点诚信经商。每年度财政局、商务局可对家电下乡经销诚信户进行表彰,信誉是市场的灵魂石,政府的认可无疑将大大的增强商家的信誉,提高商家诚信经营的积极性。[稿源:洞口县渣坪乡乡财所][作者:兰长春]
我认为应该开设有效的监督反馈信息途径,多举措多角度的来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 1、开通监督举报热线。可在我县各家电经销网点设立家电下乡监督牌,将其设立在经销点显目的位置,并切实维护好监督牌,对于群众举报信息一经调查确认,给予举报人适当的经济奖励。 2、在网络上开通家电下乡监督反馈专门版块,让广大人民群众、消费者通过网络来监督,同时在各财政所悬挂监督举报信箱,多角度、多方位进行监督,让家电下乡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是经销商每月必须将在其网点出售的家电下乡产品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并对公示的真实性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于虚假公示者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商务局、财政局(财政所)应不定期的对公示进行检查,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法商贩利用他人资料进行骗补。 (三)是要切实落实好家电下乡的回访。由于财政所工作任务较多,工作经费不足,部分财政所人员不够,造成家电下乡的回访并未真正落到实处,对于此种情况,一方面各财政所工作人员应该克服困难,迎难而上,挤出时间,对当月存在异常的数据进行回访,当月发现问题当月进行处理;同时县局可考虑适当下拨家电下乡专项经费,工作经费的解决将会有力的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商务局可适当承担部分回访工作任务,由商务局进行回访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乡镇财政所的工作压力。 (四)是加大奖惩力度。对于存在骗补行为的经销网点,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进行处理,对于违反相关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只有加大惩处力度,才能抑制住不法商贩的蠢蠢欲动之心。
对于有组织、有计划的,应定为诈骗,应予以严厉打击。对于个体行为,就算了,都是人民。因为我觉得这是一种消费岐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