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标价签或价目表由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制作特色价签的,应经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核准监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商品明码标价一定要贴物价局监制的标价签,否则,未经物价检查机构同意,擅自印制、使用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自制的标价签或价目表应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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