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们:
2022年春节将近,在此向您和您的家人致以节日的真挚问候!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您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下,成效显著,生态商河迎来了“春节蓝”。2022年春节将临,为维护公共安全、消除事故隐患、减少环境污染、现将我县烟花爆竹禁放的相关规定告知大家,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
一、实施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临时措施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秋冬季空气质量和城乡环境,同心共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根据上级有关规定,2022年1月25日(腊月二十三)、2022年1月30日(腊月二十八)-2月20日(正月二十),我县实施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临时措施,全年其他时段按照《禁放规定》执行。
二、除2022年1月30日-2月20日我县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外,全年其他按照《禁放规定》禁止燃放的时段,我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区: 北环路、滨河路、银河路、西环路、新兴街、东环路、富民路、田园路围合区域。
各镇禁放范围自行划定。
除以上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建成小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工业园区、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请广大市民主动劝阻、积极举报违规燃放行为,经公安机关查实的, 对举报有功人员兑现奖励。
(一)对举报在禁放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50--500元奖励;
(二)对举报非法制造、销售、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构成违法犯罪的,视情给予200--5000元奖励。
商河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爱护她、呵护她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共同携手,欢度一个安全、欢乐、祥和和清新、环保、舒适的新春佳节,做一名倡导文明、引领新风的传播者,让“商河蓝”成为市民的共享福祉。
祝您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商河县公安局
二零二二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