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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化!深圳修订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奖金、工资支付期限、加班工资等重大变化)

大变化!深圳修订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奖金、工资支付期限、加班工资等重大变化)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27日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奖金、工资支付期限、加班工资、停工停产、最低工资标准等将发生重大变化。

01

工资支付期限延长(7天—>1个月)

原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修正)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 第七日 ;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拟修订

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或者实际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 一个月 ,但不适用于第十二条关于支付日延长的规定”。

同时,也有建议认为,工资支付期限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不应无条件扩大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期限方面的自主权。建议不改动《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有关工资支付期限的规定,将第十二条中“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5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5日”中的十五日延长至20日,即:“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02

增加:未约定工资的,按深圳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原规定

现《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未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拟修订

未约定工资或者约定不明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03

修订奖金支付规则:尊重约定,单位更灵活

原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修正)

第十四条第二款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 折算计发 。

拟修订

企业普遍认为,奖金是用人单位激发员工积极性、提升企业竞争力而发的特殊工资,其特点是非常规的、额外的、灵活的。应先尊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思自治,不宜一刀切规定。

本次修订拟明确: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 约定 发放;劳动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04

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不适用加班工资规定

原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修正)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第二十三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编者注:第二十条即关于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

拟修订

为了激发市场活力,创新特殊工时管理制度,本次修改删除了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享受加班工资的规定。

05

明确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起算时间

原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修正)

第二十八条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拟修订

原规定未明确停工、停产情形下“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起算时间,导致发生争议。

此次修改拟明确起算时间,即自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

06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由两年改为三年

原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拟修订

按照上级部门文件精神要求,立足于深圳实际情况,此次《草案》也将降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频率,拟由每两年修改为每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来源:深圳人大网及相关报道。具体以最终发布的法规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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