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主任的职责:
(一)审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二)审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办法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三)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和建议;
(四)起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规定;
(五)组织讨论全国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
(六)检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区、市、县人大代表的衔接和联络工作,督促和检查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意见办理情况;
(八)负责人大代表接访群众及建议会办制的具体工作;
(九)承办县人大代表评议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具体工作;
(十)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参加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有关会议;
(十一)承办代表联系事宜、人事任免、代表视察、检查、人代会的筹备以及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汇总县人大代表开展代表评议工作情况及经验总结;
(十三)负责法制宣传工作;
(十四)办理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及主任、副主任交付的其他事项。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主要有: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
全体会议审议;
(三)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