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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依据和原则有哪些?

各地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依据和原则有哪些?

《宪法》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织织法〉实施办法》,主要是考虑到我国是农业大国,幅员辽阔,农村人口众多,地域条件差异大,以一部法律具体地涵盖所有内容,反映所有情况是不可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从整体上对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作了规定,着眼于建立起村民自治的基本制度,条文留有余地,这就要求地方立法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加以细化,从而体现《宪法》中规定的“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些法律规定和现实中的实际情况为各地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织织法〉实施办法》提供了依据。各地在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一方面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另一方面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相违背。同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在制定各地实施办法的时候要以本法为依据,在本法指导下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2)要有利于实现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就决定了本法的基本精神是要保证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3)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也就是说,地方要结合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从本村的村情和村民利益出发,制定维护本村村民利益和体现本村特色的地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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