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卷四答案(网友版)
第一大题: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和价值追求。正义侧重法律内容,实践结果的评价; 公平是正义的外在生命,正义是公平的内在灵魂。公平正义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生命线。立法是公 平正义的起点,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第一,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合 法合理。合法就是合乎宪法和法律规定,它是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为获得支持的依据,合理就是合乎理性, 符合事物的内在规律,它是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为让人尊重和信服的基础。 第三,程序正当。保障法律制 定的科学性,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民主、效率、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与监督 等价值目标得以实现。 第四,及时高效。及时高效要求以公平正义为前提和基础,以最短的时间、以最 小的成本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实现程度的公平正义。
第二大题:1,应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为李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取贿赂,够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赵某及其父亲都够成受贿罪,为共犯。因为赵某父亲代赵某收受他人贿赂,构成受贿罪共犯,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3,黄某于李某构成诈骗罪,二人犯罪数额为50万元。4,陈某和李某为盗窃罪未遂的共犯,李某单独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陈某教唆李某盗窃,李某实施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属于实行过限。5,不构成,因为邢某没有刑法上规定的救火义务。6,(1)如认定有因果关系,理由有二:第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本案中黄某的行为在客观上导致范某的死亡;第二,因果关系未被阻断,本案中范某从家取财行为没有独立的阻断火把范某烧死。(2)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因是范某的取财行为独立、异常致使范某死亡,与黄某放火无关
第三大题:
1、甲与乙借贷合同法律的关系,乙与丙存在担保合同及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甲与丙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法律含义是乙对甲的债务全部承担。乙不可以。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此时乙为债务人。
3、乙可以主张追偿权。丙可以要求乙履行担保合同的付款义务。
4、由乙主张权利。 主张履行代理合同的义务,因为乙丙之间存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5、不构成违纪。因为房租抵押需登记,未办理登记构成根本违纪,张某行驶抗辩权。
6、乙可以主张物上代位权。
7、没有影响。因为庚对乙享有债权,而乙对赔偿金享有抵押权,债权不可以对抗物权。
第四大题
1、 有效。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除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决议经有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通过。
2、合同有效。鑫荣公司的内部决议无能约束善意第三人。
3、有效。根据相关法律,办理股权登记后,公司股东有权将股份质押.
4、享有。其在入股公司时,股份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鑫荣公司,且经过验资并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5、丁与戊可以联合请求人民法院结算公司。
第五大题:(1)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因为由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管辖。
(2)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书证,属于理论上实物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医院诊断书、处方、药费和住院费是书证,属于理论上的实物证据、间接证据、传来证据(因是复印件);视频资料是视听资料,属于理论上的实物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
(3)存在问题。
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刘某受伤由王某所致,证据不足,刘某受伤与王某的行为不能证明有因果关系,法院运用无依据的推断作为判案依据明显不当。
法院没有在判决中具体判明原被告各种承担的具体数额。
对于刘某受伤留下后遗症问题,法院没有查清事实并作出说明,将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和责任分担造成影响。
(4)存在问题。二审法院没有维持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认为是王某撞到刘某致伤,改变了一审的事实认定,如果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调查并改变对事实的认定。
一审法院法院遗漏了应当查清的事实,即后遗症的问题,所以二审法院应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第六大题:
1、3个,包括:①向甲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②向乙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③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全都属于受案范围。
2、被告:市政府;原因: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做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行政诉讼被告。
级别管辖:中级法院管辖;原因: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的,管辖法院应为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期限: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原因: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
第七大题要点:
在本案中,李某的供述也就是李某交代的抢劫杀人的事实、李某的鞋子等物品属于非法证据。其中,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被扣押的鞋子等物品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也应当予以排除。本案中,东湖市公安局、东湖市检察院、东湖市中级法院都附有非法证据排除的义务。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对李某抢劫杀人作出无罪判决,对李某如果构成盗窃作出盗窃罪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