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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总则是什么?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总则是什么?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 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 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 行的建设除外。在城市规划区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 的聚居点。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 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 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 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 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 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 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 统一。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 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 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 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 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 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 艺、新材料、新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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