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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入户申请须知
根据《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10〕151号)文件精神,现制定办理积分制入户工作实施细则。
一、入户对象
已领取《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入户通知书》,其本人户籍未迁入我市的流动人员。
二、入户原则
1、申请人应在《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入户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向我市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
2、申请人应于最近在我市连续购买社保满1年(含)以上,或于最近在我市办理《居住证》(《暂住证》)满1年(含)以上;
3、申请人申请入户地址应与申请积分制管理时所报房产地址相一致,且该房产中无登记其他人员户口(申请人父母除外)。
4、申请人提出入户申请时,其直系亲属可依据《中山市户籍迁移若干规定》(中府〔2006〕25号)中的相关投靠政策申请随迁落户。
三、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符合以上入户原则的流动人员在申请入户时,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交迁入地公安分局审核、查验。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入户通知书》正本;
3、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4、申请人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5、申请人申请积分制管理时所报房产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正本及复印件;
6、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申请迁入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7、调查函(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8、中山市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最近(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回溯)在中山连续购买社保1年(含)以上的情况证明,或中山市公安、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最近(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回溯)在中山连续办理居住证(暂住证)1年(含)以上的情况证明;
9、随迁人员身份及关系证明文件(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其他关系证明等);
10、公安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请流程
获得积分制入户资格且自愿申请入户中山的,申请人应带齐相关证明资料到入户房产所在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请。各镇区公安分局审核查验相关证明资料正本后,留存正本或对应的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市局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市局签发准迁证明转分局交申请人办理迁移手续。经审核应补充材料的,由市局签发补充材料通知转分局告知申请人,审核工作时限自申请人递交应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经审核未通过的申请,由市局签发相关通知书转分局交申请人并告知其申请未获通过的原因。
五、注意事项
在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前,申请人须确认用于申请积分制入户的房产中没有登记除本人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户口。如有登记除本人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户口的,须待其户口迁出后方可向公安机关提出积分入户申请。
相关文件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中府〔2010〕15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 和《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人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中山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由本人申请并经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核准的流动人员,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 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第七条 积分累计超过30分的流动人员,其政策内生育的子女可在产权房屋所在地或工作地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排名。
流动人员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其子女只安排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
第八条 积分累计超过60分的流动人员,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拥有合法房产的,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申请积分入户排名。
第九条 流动人员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指标数和流动人员迁入中山市户籍的指标数,由市政府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流动人员在火炬开发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以外的镇区申请享受相关待遇,累计总积分按照个人实际总积分的3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对需要享受相关待遇的流动人员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市政府公布的指标数内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对积分达到入户中山市条件并取得入户指标,暂不想入户的流动人员,三年内可凭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和积分入户通知书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其子女可享受户籍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待遇;
(二)创办企业的,可享受户籍居民同等补贴扶持政策,所办企业可以申请各级科技项目资助资金;
(三)按规定申请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房;
(四)申请社会救助;
(五)按规定免费享受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
(六)按规定办理乘车优待证;
(七)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
在此期间,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按规定取消其享受待遇资格。
第十三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罚的流动人员,不能申请积分入学和入户;有超生行为的流动人员,自对双方均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能申请积分入户。
第十四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根据本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09〕113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急需人才、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防疫和儿童随行卡办理八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违法犯罪两项内容。
入户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入学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
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
(一)个人素质积分=文化程度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省标)
得分标准:初中为5分;高中(中技、中职)为20分;大专为60分;本科及以上为8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得分。(省标)
得分标准: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为10分;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为30分;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50分;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及以上为60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计分,不累加计分。
(二)参保情况得分。(省标)
得分标准:在广东省内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一年积1分,最高分限50分;在中山市内参加上述各项社会保险的,每个险种每满一年再积0.5分,额外积分最高限25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下同)年限得分。
1、房产情况。(市标)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拥有合法房产且居住的为30分。申请积分入户的,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中山市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2、办理居住证年限。(市标)
得分标准:累积办理居住证时间每满1年增加3分,最高分限30分。
二、附加分
(一)个人基本情况积分=年龄得分+婚姻状况得分+计划生育得分。
1、年龄。(市标)
得分标准:18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下人员为5分。
2、婚姻状况。(市标)
得分标准:未婚者为10分。
3、计划生育。(市标)
得分标准:
(1)申请人在离开户籍地前办理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统一格式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达我市后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计生部门进行验证,并按照证明的管理年限及时换证,加2分。
(2)按照政策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上环加5分、结扎加20分。
(3)每年按照要求参加居住地计生部门组织的孕情检查4次,加5分。
(二)急需人才。(市标)
得分标准:属于中山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加50分;属于镇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加20分。按最高得分项目计分,不累积计分。
(三)专利创新。(市标)
得分标准:近5年内获得国家专利者加30分。拥有多项专利的可累计积分。
(四)表彰奖励。(省市标)
得分标准:在广东省范围内,获得县级党委政府、处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获得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在中山工作生活期间获得的,县处级奖励的每次再额外加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地厅级以上奖励的每次再额外加20分,最高不超过40分。中山市镇区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按县处级级别积分。
(五)社会贡献。
得分标准:近5年内在广东省从事社会服务按以下标准计分。
1、参加志愿者等工作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分限10分;在中山市内参加志愿者等工作服务每满50小时再积1分,额外积分最高限5分。(省市标)
2、个人捐赠每满1000元加2分,最高分限10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捐赠行为发生在中山市内的每满1000元再积1分,额外积分最高限5分。(省市标)
3、无偿献血每满200CC加2分,最高分限10分;无偿献血行为发生在中山市的每满200CC再积1分,额外积分最高限5分。(省市标)
4、在中山市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每次加20分,最高分限40分。(市标)
(六)投资纳税。(市标)
得分标准:
1、在中山市个人投资(以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依据)10万元起计分,投资每满10万元加1分。
2、个人在中山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加1分,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税款每满1万元加1分。
(七)卫生防疫。(市标)
得分标准:
1、自觉为子女参加计划免疫的,加1分。
2、自觉参加妇幼保健(具体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加1分。
3、婚前自愿参加婚检的,加1分。
4、按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的,加1分。
(八)儿童随行卡办理。(市标)
得分标准:主动到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为子女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的,加3分。
三、扣减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省标)
减分标准:
1、有超生行为的,超生一个子女的扣100分,再超生的加倍扣分;
2、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扣50分。
(二)违法犯罪。(省标)
减分标准:
1、近5年内曾受过劳动教养扣50分;
2、近5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扣100分。
这样可以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