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民族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扩展资料: “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是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显著优势。 历史昭示人们,只要人们不断巩固和发展这个显著优势,就一定能战胜任何破坏民族团结进步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划分三级行政地位的依据,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的多少、区域面积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