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立法监督的方式包括改变或者撤销与宪法、法律抵触的行政法规,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并审议,审批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政府工作人员提出质询、罢免和撤销违规人员的职位,以及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我国目前立法监督的方式如下:
(一)改变或撤销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二)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三)审查和批准政府的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决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对政府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人提出质询和询问;
(五)视察和检查政府工作;
(六)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七)罢免或撤销有关人员职务;
(八)受理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和意见。
操作程序的规范性方面存在不同。行政复议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以严格、明确的规定,形成了法定的程序。但行政申诉程序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来调整。与行政复议相比较,在受理、裁决等程序方面更为灵活。在处理时限上,对行政申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由处理机关灵活掌握。
两种制度审查处理的对象和救济的范围存在差异。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以具体行政行为来确定受案范围。行政申诉的受案范围则要宽广一些,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对所在机关的行政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或者其他人员(比如教师)对相关组织的处理不服,都属于行政申诉的受案范围。
行政申诉状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决,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要求复查纠正的一种法律文书。行政申诉状不受时间限制,接受申诉状的机关是原审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
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由。写明申诉人对哪个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诉。
(三)请求事项。提出请求法院撤销,变更原审裁判再审,以纠正原审裁判不当。
(四)申诉事实和理由。写明客观事实、列示证据、针对原判认定事实的错误。提出申辩以利再审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紧扣原审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依据正确的法学原理和条款进行辩驳论证和纠正。
(五)呈递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六)附项。即有关证据的种类和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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