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党在十七大中提出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
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1、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2、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3、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4、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林权制
什么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什么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为什么要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来自农民和基层的经验,它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有着同等重大的历史意义。从一些地方的实践看,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民发展林业,拓展了农业生产的潜力和空间,对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于农民增收致富,对于改善生态环境都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摘录于温总理讲话)中央提出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
一、名词解释: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指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明晰山林权属,(改革核心)落实经营主体,放活林业经营,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重新确定集体林地的生产关系,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农民经营林业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这项改革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由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改革性质)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以下简称林权改革档案)是指在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的客观反映和历史真实记录。二、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实施配套改革,建
集体林权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土地改革法》规定的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的通过合作化时期转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种植、培育的林木;集体和国有林场等单位合作在国有土地上种植的林木;“四固定”时期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林木、林地
;林业“三定”时期部分地区将国有林划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且已由当地人民政府发放了林权证的。
为什么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制度改革有哪些重要意义?
: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解决林业发展动力机制的一项根本性措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式对林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林业发展深层次问题日益显现,集体林权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林农负担过重、经营体制不强、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林业蕴藏的巨大经济和生态效益没有完全发掘出来。因此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就是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激发广大林农和各种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