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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既不从06年12月4日开始计算,也不从07年2月1日开始计算,应当从你的案件立案的次日起计算。《民诉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程序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对于你提起反诉,审理期限不受影响。《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所以,你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审理期限是否延长以及延长的规定适用上述规定。

民事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审限从该案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即简易程序审理所花费时间包括在转化为普通程序后的审限内),然后即可按照普通程序的审限计算,到裁判宣告之日或调解书送达之日为止,期限的一般长度为六个月,可延长的次数是两次,延长的理由是特殊情况的存在,初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本院院长,再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上级法院,初次可延长的时间是六个月,再次可延长的时间为三个月。

在实际应用中,一般都是在简易程序无法按期审理完毕时,法官们为达到超期审理,规避审限所最常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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