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18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环保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自治区环保厅。
(二)增加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将环境标志认证职责交给自治区环保厅有关事业单位。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法规、条例草案;组织制定自治区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自治区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减排目标的责任。
执行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减排目标制定自治区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自治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
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受自治区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自治区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条例草案提出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研究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
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新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自治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负责发布自治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环保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财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规章,并监督实施;
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自治区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管理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承担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