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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登记步骤

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登记步骤

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登记分两个步骤:

(一)医疗机构的设置;

(二)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设置医疗机构的程序

1、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图(包括位置图);

(四) 设置人的身份证、退休或下岗证、医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设置单位的有关证件。

3、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程序

(一)、提交《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三)提交以下材料:

1、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或使用)证明;

2、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3、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4、 法人代表任职证明;

5、 法人代表签字表;

6、 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

7、 科室设置平面图;

8、 诊所人员备案化名册及有关证件;

9、 药品使用种类清单;

10、 自查报告。

(四)申请人提交材料后,依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硬件和软件准备工作。

(五) 申请人提交合格的执业登记材料后,卫生局予以受理,受理后将组织人员进行评审及实地考察,并进行基本知识和技能考核。

对达不到基本标准及执业条件的,可给予限期整改(不超过一个月)。

(六) 区卫生局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天内,根据"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核不和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责任编辑:赖静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