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登记分两个步骤:
(一)医疗机构的设置;
(二)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设置医疗机构的程序
1、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图(包括位置图);
(四) 设置人的身份证、退休或下岗证、医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设置单位的有关证件。
3、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程序
(一)、提交《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三)提交以下材料:
1、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或使用)证明;
2、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3、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4、 法人代表任职证明;
5、 法人代表签字表;
6、 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
7、 科室设置平面图;
8、 诊所人员备案化名册及有关证件;
9、 药品使用种类清单;
10、 自查报告。
(四)申请人提交材料后,依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硬件和软件准备工作。
(五) 申请人提交合格的执业登记材料后,卫生局予以受理,受理后将组织人员进行评审及实地考察,并进行基本知识和技能考核。
对达不到基本标准及执业条件的,可给予限期整改(不超过一个月)。
(六) 区卫生局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天内,根据"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核不和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责任编辑:赖静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