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了朱招与王小林无罪逮捕国家赔偿决定书。陕西高院决定驳回榆林市中院不予赔偿的决定,分别赔偿朱招和王小林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5万余元。
1996年7月,陕西榆林母女朱招、王小林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抓,两年后,检方撤销批捕决定,两人获释。随后两人均申请国家赔偿,榆阳区、榆林市两级检察院和榆林市中院均以两人案发后向公安人员故意作虚伪供述,误导侦查方向为由决定不予赔偿。
陕西高院表示,两人虽然作过对自己不利的供述,但本案并无证据证明两人想要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亦不能证明申诉人希望自己被逮捕或定罪量刑。申诉人没有故意作虚伪供述的目的和动机,故不能认定申诉人故意作虚伪供述。
被关800余天,侦查阶段供认杀人
朱招1954年出生,其女儿王小林1975年出生,两人均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刘千河乡的农民。1996年,这对母女卷入了一场命案当中。
陕西高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显示,1996年7月6日,榆林市刘千河乡康家湾米家沟小队14岁的女孩米某某被家人发现吊死在自家窗户上,口鼻出血,榆林市榆阳区公安局分局接到报案后展开排查,同年7月9日,榆阳公安分局询问朱招时,朱招供认其伙同女儿王小林实施杀害米某某,并详细供述了作案情形。
1996年7月榆林市榆阳公安分局以朱招、王小林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收容审查。1997年1月31日,榆阳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朱招、王小林批准逮捕,1997年4月24日,该案由榆阳公安分局移送榆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11日,榆阳区检察院报送榆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榆林市检察院以该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1998年11月17日,榆林市检察院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米某某之死系朱招、王小林所为,撤销对两人的批准逮捕决定,1998年11月21日,榆阳公安分局将朱招、王小林释放。这个过程中,朱招被羁押865天,王小林被羁押866天。
之后,朱招与王小林向榆阳区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