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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紫名誉权侵害案被告伪造证据,究竟是胆大妄为还是法盲?

杨紫名誉权侵害案被告伪造证据,究竟是胆大妄为还是法盲?

近日杨紫侵权案被告伪造证据, 杨紫方表示,张某微博上多次发表有损杨紫名誉的言论。张某称,自己身份证和手机早已丢失,微博账号是他人冒名注册,并出具了派出所证明材料。派出所称,未给张某开过身份证丢失证明。

同时警方两次确认了同样信息:张某提供的证明材料非本公安机关出具,其加盖的印章也非本公安机关加盖。没想到,这位张某不仅嚣张,而且还是一位法盲。

为了慎重起见,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并再次开庭。合议庭三位法官结合回函的说明,一致认定:张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系伪造。张某伪造公安机关的多份证明材料,且在庭审中坚称其证据真实,该证据材料对查明张某是否为涉案微博注册人有重大影响,张某的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情节极其严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

而杨紫这一次的行为,也是直接对那些在网络上造谣、抹黑的人的一次警告,让他们知道,网络并不是所谓的法外之地,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不要觉得因为在网络上有一层面纱,就可以肆无忌惮,那样的话,迟早会付出惨痛的代价。希望这次的事情不仅是给那些肆意造谣者的警告,也是给艺人们的一次提醒,面对那些过分的人,还是应该选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才是对那些人最有力的回击!而我们也要积极维护这一权利,把这些无视法律的人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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