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一个让人难以理解的“自杀事件”!真是一个扑塑迷离的“自杀事件”!
让我们先来看看究竟是个什么情况:2月18日,也就是大年初三,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一名律师身中30余刀死在家中。当地警方介入调查后排除他杀。目前,经死者家属请求,金坛市警方已提请上级公安机关常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法医进行复检。
据警方通报的情况表明,死者姓吴,今年49岁,是金坛区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生前居住在常州市金坛区某小区。(见下面相关照片):
据了解,当时接到报警后,金坛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人员和法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经勘查,死者居住的房屋门锁完好,无损坏痕迹,尸体周围的地面上除医护人员外无任何其他足迹,现场无明显打斗迹象。
当日上午,法医对死者进行尸表检查。检查发现,死者吴某某体表损伤符合自己形成的特征。提取的血迹中未检出农药、杀鼠剂、安眠镇静类药物及乙醇成份。综合上面情况分析,排除他杀。
对此事件,我们究竟应该怎样来看?谈三点看法:
一、我认为,警方现在的结论只能是初步的,真正要把事件查个“水落石出”,还需要认真排查
从现在了解到的情况看,这名49岁的律师平时并没有什么不正常的地方,而且都是正常的上着班,家庭关系、同士朋友之间也没有什么明显的矛盾纠纷和冲突。在这种情况下,突然自杀,而且是自己在自己身上划上30多刀,这的确有些超岀人们的视野和想象。因此,警方排除他杀,只能是初步的。真正要把事件查个“水落石出”,还必须下功夫。
二、我认为,警方不能把死者居住的房屋门窗完好无损,没有打斗迹象和血迹检验作一排除他杀的唯一依据
因为,我们要知道,现代条件下,凶手作案的手段越来越高明,越来越迷惑人们的视线。所以,我们不能被传统的破案思维所限制。要寻找更加科学的方法,运用新技术来提升破案的效率和效果。
三、我认为,警方应该在死者家属的询问上多下功夫,多作研究,以利事件的真相大白。
感谢邀请法学博士郭人菡老师答询。
第一,回顾案情。据报道,近日,常州当地网络传播着这样一条消息:大年初三(2月18日),金坛一名男律师身中30多刀死在家中。当地警方介入调查后排除他杀。目前,经家属请求,当地警方已提请常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法医进行复检。
据了解,死者姓吴,今年 49 岁,是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生前居住在常州金坛区某小区。接警后,该局刑警大队技术员和法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现场门锁完好,无损坏痕迹,尸体周围的地面上除医护人员无外来人员足迹,现场无明显打斗迹象。当日上午,法医对死者进行尸表检查。检查发现,死者吴某某体表损伤符合自己形成的特征。提取的心血中未检出常见农药、杀鼠剂、安眠镇静类药物成份及乙醇成份。综上情况分析,排除他杀。
另外,据金坛区司法局一位工作人员介绍,案发后,当地警方很快介入调查,"听说身上有 30 多处刀伤,我们也成立了调查小组,在下面了解情况。"
第二,由于情况还不明朗,无法发表法律意见。只能分情况,他杀或自杀,绝不是意外,这是目前可以肯定的。
第三,如果是自杀,一般就是精神疾病或者精神奔溃。如果是他杀,原因就复杂了,几十年内的事情都可能是诱因,只能静等复检结果,排除合理怀疑。
作为律师同行,首先为听到这样的信息感到心痛,最近已经发生多起律师自杀或者被杀的事件了,但是自己砍自己30刀的自杀方式,我还是第一次听,根据目前最新消息,家属已经提出质疑而且已经提请常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法医进行复检:
事件回顾
1、2018年2月18日,大年初三,江苏省常州市一名律师身中三十几刀,惨死于家中。
2、随后,东城派出所经过一周调查以及法医鉴定,排除他杀嫌疑,得出属于自杀的结论。
3、2018年2月25日,本应是该律师的遗体告别仪式,但是家属在看到遗体后,无法接受“自杀”说法,要求重新调查。
4、目前,应死者家属的请求,东城派出所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已经提请常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法医进行复检。
身中多刀而被认定为自杀,这并非先例
1、在2011年8月27日下午6时40分左右,湖北省公安县纪检委干部谢某在办公室身亡,尸体上发现刀伤10余处,后警方认定该干部属于自杀,而死因是上腔静脉破裂引起的失血过多。
2、在2015年,一个年仅24岁的高密少妇被发现死于厨房,身上有多处刀伤,后警方经过法医鉴定,认定高某属于自杀,不予立案。
那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死者家属无法接受警察说法?
既然身中多刀也可能是自杀,而且有先例,那为什么家属无法接受警方的认定呢?根据相关情况,据说是死者家属看到了遗体后,发现该律师的前颈中道,喉管已经清晰可见,而后颈也有很深的一道,以至于整个头都摇摇欲坠,因此,他们认为这不符合自杀的特征,因为自杀来说应该身上会有多处试探伤、而且伤口都会比较浅,特别是割喉不可能割得那么深,而在他杀中,凶手的下手会比较狠,以置人于死地为目的,因此所造成的伤口都会比较深,因此家属提出了这个质疑。
如今警方已经启动复检程序,在真相未出来前,我们也不作过多评论,相信警方最终的调查结果,为死者默哀,愿生者坚强。
我相信警方的结论,因为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结论,没有人敢在这个问题上作假,我们也找不到警方作假的原因,现在很多人纠结身中30多刀,其实这是把无知当个性,把经验当科学,我们很多网友不知道的事情多着呢,像这样自杀的现象,实际已经有很多案例了,看上去离奇,实际都是经得起法律检验的。
我今天就说说媒体在这个问题上的表现:
1、一个律师自杀案件也能写的如此波澜壮阔,尤其用网传开头,这样的媒体太牛了,太强悍了。这个新闻实际是采访了警方的,是了解了案情的,但是为了炒作新闻,他们依然用网络传播的消息开头,这是有问题的。
2、警方说,身上有30多刀,网传说,身中30多刀,媒体说:身中30多刀,报警的也说是自杀。我们应该怎么判断?我是赞同相信警察的。但媒体使用身中30多刀,明显的就是误导舆论,事实从网友的评论中,我们也能发现这个问题。
3、身有30刀与身中30刀有啥区别?一个是客观存在,一个说是被扎。一个是排除他杀,一个是凶案嫌疑。同样类似比如坠楼与跳楼。媒体报道应该客观公正和理性,而不能用记者的认识主观去写,一个合格的媒体肯定是真实客观公正的。
历史上,离奇自杀的案子有很多,我就不一一列举的,很多案子都超出我们的想像,主要在于我们的想象是有限的,如果不信任中国案件,国际案件也有很多的,可以自己找出来看看,绝对让你脑洞大开。
今日,常州网络传播着这样一条消息,大年初三2月18日,金坛一名律师在家中身中30多刀死在家中,当地警方介入后排除他杀,目前,经家属请求,警方提请常州市公安刑侦之队法医进行复检。死者49岁,住在金坛某小区,刑警大队和法医对现场进行勘察,现场门锁完好,无损坏痕迹,尸体周围地面除医护人员外没有外来人员足迹,现场无打斗痕迹,当时上午,对尸体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死者吴某体表损伤符合自己形成的特征,提取的心血中未检查出农药,杀虫剂,安眠镇静类药物成分,综上情况分析,排除他杀。
这起案件最大的疑点就是警方根据科学技术的勘察,目前排除是他杀,既然不是他杀,那身中30余刀的死者就是自杀,而自杀捅自己30余刀的勇气,真是值得佩服,没有一般的勇气和死志一定做不到。如果自杀,为什么要自杀?是因为心理疾病还是什么外部因素影响而不得已?而假如是他杀,凶手杀人的动机,是身边的人?还是陌生人?还是与死者有纠纷?这些都需要警方经过缜密侦查后才能得知。那现场经过刑侦部门和法医的综合勘察都没发现任何证据,那凶手的反侦查手段真是高明至极。
以上只是个人猜测,而我们也应该相信法律,法律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也一定不会冤枉一个好人。因为我们的法律在不断的完善中。相信警方的刑侦部门也一定会给家属一个满意的答复。
喜欢就点个赞加个关注谢谢!
作为律师,我能够理解同行采取如此极端和痛苦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背后的那份艰辛、不易、绝望、痛苦、无助,甚至恐惧。我对吴律师的遭遇深表同情和哀痛,真心希望他的家属能够坚强,早日走出阴影,开始新的生活,让他泉下有知,能够,瞑目。
中国的律师,从来不会像电视上看到的光鲜亮丽。律师职业,一定位列中国难度最高、压力最大、回报率和幸福指数最低、风险最高、最不稳定的职业前列。
所谓难度最高,估计中国没有哪个需要精确记忆的学科需要记忆的内容超过法学。中国也没几个职业的这个考试会超过司法考试。更没有哪个职业工作的繁杂程度超过律师,仅仅一个刑事辩护,多达468个罪名,而每个罪名又出现十几不同情况的比比皆是。退有一步讲,这个社会上的事又有多少比解决纠纷更困难了?
所谓压力大,从正常比例来说,任何一种诉讼概率都是百分之五十,那也就意味着律师一半的工作都是收人钱财又无法替人消灾,更要命的是,哪起诉讼会在当事人心里会分量很轻?律师面临的情况往往都是帮人干压力最大的事情,还要时刻面临着劳而无功的结果。
所谓回报率低,是指同样的付出同样的劳动量律师的收入远远低于其他行业。律师的收费往往是标的的百分之几甚至千分之几,律师拿着百分之几千分之几的报酬干着风险最大最困难的事情。
所谓幸福指数低是指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法律接触的一定是坏的那一面。结婚是幸福,但律师是打离婚官司的。孝顺是美德,但律师是打继承官司。上市是激动人心的,但律师做的是破产。我有合法守集幸福美满的人是不需要律师的,而律师接触的永远是当事人最糟糕的生活状态和最坏的一面。一个阅尽人间黑暗和险恶的职业,谈不上幸福。
所谓风险,律师这个职业一定是有对立面的,而这个对立面很可能是比自己当事人更强大的人,而在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这个对立里面就是行政机关、公、检、法。其中的压力自己去想想吧。
所以最不稳定,任何一个律师都要接触前期没有案源的阶段,我相当大比例的律师是耗不过前三五年的,没有案源,没有社保,没有收入还要承担高额的年检费用、管理费用、交际应酬及交通费用,不进总出,捉襟见肘,个中苦衷大家慢慢去体会吧。
律师行内有句话:可以做好律师的人能够胜任所有的职业。
律师行内存在一个怪现象:律师之间不通婚,女律师很少愿意嫁给男律师,因为彼此太了解,知道那里缺少幸福。每家律师事务所都大量存在未婚男女青年。
我所在的省会城市,曾经很多年律师人数保持在6000多人不变,但事实上每年都有数以千计的人涌入……
这就是中国律师行业的真实现状。
看到这个问题,思维正常的人马上会出现一个与警方初步结论相反的结论:自杀怎么可能“身中30余刀”,自己对自己动了30余刀,这得多大的勇气;选择自杀的方法很多,律师也不是笨蛋,为何对自己如此残忍?
媒体报道:死者一位同事透露,"他为人比较温和,同事关系非常好,也没看出有什么异常,过年放假前还好好的,没想到会这样。"这就更加使人疑窦纵生?一般而言,一个人告别人间,总会有各种异常迹象。
也有网友断言是“抑郁症导致的”。我所在单位经常与精神病医院打交道,的确,近年来抑郁症病人自杀的事件不少,医院是防不胜防。患有此病是不可能一点患病迹象也没有的,这类病人通常思维古怪,语言方式也与常人不同,逻辑思维不稳定,典型的表现是坚决不承认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其实毅力再强,也很难在家人和同事面前表现的“一切正常”。当然也许有迹象,只是没有被发现,没有被重视……这也是生活中常见的现象。
其实仔细分析也不难看出一些疑点。
面对人命关天的大案,警方自然也不会轻易地下“不是他杀”(自然是自杀)的结论哪怕是初步结论。
媒体报道的警方勘查情况:现场门锁完好,无损坏痕迹,尸体周围的地面上除医护人员无外来人员足迹,现场无明显打斗迹象。当日上午,法医对死者进行尸表检查。检查发现,死者吴某某体表损伤符合自己形成的特征。提取的心血中未检出常见农药、杀鼠剂、安眠镇静类药物成份及乙醇成份。综上情况分析,排除他杀。
其实,警方并没有公布死者身上的伤是30余刀,用刀“中伤”、“划伤”与"捅伤"也不是一个概念。当然也许确实像传说的那样的确是30余刀。如果不是自杀而是他杀,这得什么样的高人才能作出这样一点痕迹不留的大案?
因社会、家庭生活压力大,加之心理封闭,导致自杀的也不是不可能。
因为上述种种,有网友怀疑该事件另有他情。个人认为因工作结仇导致他杀的可能性极小:首先,国家之大,无奇不有,常人意料之外的新闻不断,没有被媒体曝光的则更多;其次,死者平时只受理民事官司,就是受理刑事官司又能与相关人结下什么样的深仇大恨?律师在案件诉讼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事例必定只是影视上的现象,现实中概率极低。因为他们基本上都是做“现成事”,靠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参与诉讼,自己调查取证的极少,更别说掌握致人死地的“关键证据”了;再次,仇家如果有杀人而不被发现、发现而不被法律追究的通天本事,又何必冒天下之大不韪去谋杀一个律师?直接在法官身上下功夫岂不是更直接简便!
目前,县级公安机关勘查后,地级市常州警方还得进一步勘查,应当一切以警方的侦查结论为准。
最后要说的是,自杀与他杀不同。发生死亡案,公安机关必须弄清是自杀还是他杀?如果是他杀,公安机关必须立案,首先排查被杀的原因,嫌疑人抓获后还必须弄清杀人的动机;而自杀的动机却不是公安机关必须查清向公众交待的问题。就是查清楚的,如果涉及死者个人隐私的,也不应当向社会公布细节。因为自杀是“事件”,而不是“案件”。
看了题目,你可能会很迷惑,为什么身中30余刀,却排除他杀?一名律师,到底是为什么死的呢?
且听我慢慢道来:
近日,常州当地网络传播者一条消息:大年初三,金坛一名男性律师身中30余刀死在家中。
2月18日接到死者王某报警,警方和法医介入调查后发现,死者门锁完好,无损坏痕迹,现场无明显打斗现象,并且血检一切正常,没有有毒物质或者饮酒过量,死因是割喉自杀,原因不详。
综合以上,所以警方排除了他杀,在家属的请求下,根据相关法律,已经提请法医进行复查。
现在,已经用封条封住了死者的房间门。
警方听说有一律师身中30多刀,马上成立了调查小组,但调查结果与网传有明显偏差,希望大家不要传播谣言。
据了解,死者吴某主要接手民事纠纷官司,从业多年,与同事的关系很好,性情温和,过年前还好好的,但真没想到会这样。
但是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其割喉的呢?
死者吴某今年49岁,处于中年阶段,如果其确凿自杀,那么原因可能会有以下两个方面:
1、抑郁症,在家人和同事面前表现一切正常的人,不一定内心世界没有波澜,作为中年人常见症状,不是没有可能。
2、压力,来自家庭、工作、经济、社会的压力,导致其精神恍惚,无心留恋人间的繁华,加上上有老下有小,精神过度紧张,进而寻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