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为了保证债务的顺利履行,有时会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按照法律规定,担保的方式包括了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两种。那什么叫连带责任担保人?为了帮助大家更好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以保证方式担保债务,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就是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人免责情况如下:
(一)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债务履行方式与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三)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经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特殊对“贷”。担保人若是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合起伙来串通一气,诱骗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便可免责。
(五)债权人使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保证合同,可被视为无效合同,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当然不再承担担保合同所载明的担保责任。但有关过错当事人要根据相应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情形是:
(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担保人无过错,则担保人免责;如果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无论何种情形,无效担保合同之担保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后,仍可向债务人相应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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