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生活百科

如何认定群体性事件的性质

如何认定群体性事件的性质

“群体性事件”,的界定仍然有争议,但一般认为是指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群体,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采取静坐、冲击、游行、集合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出现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可分为群体性暴力事件和群体性非暴力事件。

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群体性

指每一起群体性事件是由某一身份的一群人制造和参与的。这是群体性事件的最基本特征。从总体上看,我国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呈上升趋势,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员常常达到了成百乃至上千,甚至上万人参与的事件在全国也已屡见不鲜。

2、组织性

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已由自发松散型向组织型方向发展,事件的聚散进退直接受指挥者和骨干分子的控制和影响。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往往事先经过周密策划,目的明确、行动统一,组织程度明显提高。有的还集资上访,并聘请律师,寻求媒体支持。

3、仿效性

指当前群体性事件具有广泛的示范性和传播性。一些群体事件随着事态的发展,影响力的扩大,引起周围区域或利益相关者心理共鸣,一旦甲地发生群体性事件,乙地、丙地便纷纷效仿,互相传染,使参与人数及区域不断增多和扩大,甚至出现互相串联,互相取经现象。

4、破坏性

当前群体性事件常常对国家的法制秩序、治安秩序、交通秩序产生冲击和破坏,影响社会安宁,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

其危害主要表现为:一是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办公秩序。二是堵塞铁路、公路等交通要地,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三是极易引发暴力,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

扩展资料:

群体性事件概念演变:

2005年7月7日,中组部副部长李景田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当前中国改革进入了关键时期,有些矛盾集中显现,并因此发生了一些“群体性事件”,他纠正了国外记者所谓“骚乱”这一说法,而代之以“群体性事件”。

2005年底,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公安部长的周永康指出,要“研究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条件和内在规律,形成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原则和常效工作机制”。“群体性事件” 一词首次公开提出。

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施行, 2009年9月,中办《党的建设辞典》再版,在整部辞典的1015个词条中,1/3是新词,其实群体性事件等新词被收入其中。

2009年12月21日,社科院发布2010年《社会蓝皮书》,指出2009年群体性事件仍然保持着多发的态势,这是因为一些地方在加速发展和转型的过程当中,积累了很多历史上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的民怨太深。

参考资料来源:

抖音看短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