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错推定原则”是否也是民事归则原则的一个种类?
解析:对于过错推定是独立的归责原则,还是隶属于过错归责原则之下的一种分支,有一定的争议。
如果你看的教科书认为是三元制的归责原则,那么,过错推定就是过错归责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反之,如果是四元制的教科书就肯定了过错推定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理论认识有所谓单一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二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三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或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或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四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公平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与上述三大民事归责原则之间是什么关系?
解析:过错推定是否独立于过错归责原则,法学界有不同看法。
“肯定说”《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37.》
认为:“过错推定仍然保持了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所具有的制裁、教育、预防、确定行为标准等价值和职能。然而,作为一项归责原则,过错推定与传统的过错责任是有区别的。”即认为过错推定是从过错责任发展起来的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
“否定说”《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33.》认为:“过错推定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它仍然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责任的根据或标准,因此不可将其与过错责任相提并论,更不可将其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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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上看,过错推定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但是,在法理上,有些教科书将过错推定归入过错归责原则中。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分歧,在理论界中有分歧。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其含义为: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对加害结果没有过错,那么法律上就推定其具有过错.
举个例子: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因道路施工而致人损害的,如果施工方不能证明其已在施工时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采取了有效的安全措施避免损害事故的发生,那么法律上就推定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损害事故的发生.由其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应当为,无论饲养人主观上是否对其动物所造成的损害具有过错,均应承担由其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而产生的责任.但由于第3人或者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除外(免责事由).此既无过错责任原则.
以上是本人的观点,相信也是和法律上的规定没有大的出入.关于过错推定的更详细的问题.请楼主参考<民法通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
过错推定::除非能证明无过错,否则推定为有过错!
不过注意该原则的适用范围!!
民事责任中通常有两种责任归结的原则,即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强调,当事人只对自己的过错负责;无过错责任是指即使没有过错也需要负责。
过错推定是指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在某一事项上没有过错,则推定其具有过错。例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如果您不能证明是受害人自己挑逗动物在先,那么你就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您已经将该动物拴好等事由都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