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必要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有遗失或失窃,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原助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补发手续如下:
1.申请人向原助产单位递交以下材料:申请变更出生医疗证明,并附上父母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明正本、复印件;由公安机关或村(居)委员会签发的遗失证明。如果新生儿未入户,需要提供父母双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未入户证明。
2.原助产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复核原件,保留复印件,并对原分娩记录、出生医疗记录和出生医疗证明进行核对,无误后逐级报妇产科主任、医务科(科室)长、单位法人签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