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宝山等13人涉黑案件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金宝山等5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查明,金宝山在金港小贷公司成立和西兰银酒店用品工程开工后,陆续招揽马锐、明忠礼、宋玉坤、海军、马风成、马彦宝、马永军、马永义等人为工作人员,纠集在一起实施了多次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具备一定势力影响和经济基础,且组织人员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于2016年演变为以金宝山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限制人身自由、拉闸断电、锁门阻工、驱赶从业人员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组织性犯罪行为17起、违法行为7起,其他非组织性犯罪行为5起、违法行为5起,为非作恶,非法聚敛钱财1700余万元,使金港小贷公司的贷款人和西兰银酒店用品工程的发包人、实际施工人产生恐惧、恐慌,形成心理强制、威慑,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讨要债务过程中,金宝山等人采用限制人身自由、滋扰等手段逼迫他人偿还债务,对11名被害人非法拘禁累计时长达696小时,其中被害人马某某被非法拘禁达10余日;对被害人马某某经营的房地产公司进行锁门阻工,致使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一审法院判决首犯金宝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非法拘禁罪等8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追缴违法犯罪所得1792.142万元; 其余8名涉黑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至1年9个月不等刑罚,并处15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其余4名涉案被告人分别以抽逃出资等罪名被判处相应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依法作上述裁定。(宁夏日报记者 剡文鑫)
编辑:王玉平 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