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5日,福州网友发布微博称她被所在公司罚了200元钱,而罚款的原因竟然是上班时间上厕所超时!
这名网友觉得公司的处罚非常不合理。她在微博上贴出了公司的通知和通报批评,这家公司的通知上说,“为了提高大家的工作效率,经公司领导研究,特规定:工作时间上厕所不得超过15分钟,违者罚款200元。这项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
这名网友说,她和另外两名同事是公司因为上厕所超时被处罚的第一批人员。“我那天确实不舒服,上了20分钟左右的厕所,就上了罚款公告了。”她很无奈。
至于公司为什么要出台这项“限时制度”,这名网友说,“领导觉得我们个别员工借上厕所的机会玩手机,没有工作效率,就说要重罚。”
犀牛看法:
尽管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没有针对此种情况的特别规定,但是此种情况也确实市违法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涉事公司“上厕所超15分钟罚200元”的所谓的“处罚制度”实质上市属于劳动纪律的范畴,提示也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按规定,应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从上面网友的微博内容上看,该公司制定该项处罚规定的程序似乎并不合法。依据此类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对劳动者进行处罚有违劳动法的基本精神。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犀牛法律合作律师 张彬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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