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综治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
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3〕191号)和《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见义勇为行为评审机构
成立由市级领导任组长,各区、财政、综治、民政、教育、公安、人社、建设、卫生、计生、房管、交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见义勇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表彰奖励和落实权益等工作,具体由市综治办和市见义勇为协会组织实施。
二、严格规范见义勇为行为认定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行为人所在单位、镇(社区)、其他公民或本人可在15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级综治办进行举荐或申报。
各区综治委(办)受理后,应尽快调查核实,按照《条例》评选条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由市综治办和市见义勇为协会在30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举荐人或申报人。
举荐人或申报人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综治办、市见义勇为协会申请复议。市综治办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积极开展见义勇为行为奖励申报
市综治办和见义勇为协会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市级奖励金额不低于***元。
对事迹突出的,可报请市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见义勇为人员可持相关证明申请相应的权益保护事项。
四、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基本生活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市民政局、市人社局要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见义勇为人员受表彰所得的奖金(慰问金、奖品)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见义勇为致孤的儿童和老人,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纳入保障体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
五、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对经确认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急救治疗,要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积极采取救治措施。市卫生局要开通绿色通道,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见义勇为协会负责协调落实,按规定通过嘉峪关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对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且无加害人的,市卫生局要按照省上相关规定,实施免费挂号、减收医疗费10%、减收检查费20%、减收住院床位费60%的“一免三减”政策。
对不在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见义勇为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之一的,在治疗和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相应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负伤见义勇为人员可就近就便就医,不受医疗机构定点资质限制。
六、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
对见义勇为人员报考国家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单位招聘人员的,市人社局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有工作单位并且仍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用人单位适当调整工作岗位,不得无故终止劳动合同或降低工资待遇。
对无工作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及子女,优先给予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愿意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工商、税务、质监等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相关证照,依法给予减免有关费用。
七、实施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优待政策
见义勇为人员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市教育局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中考、高考给予优待。凡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本人或其子女中考加20分录取,获得市州、县市区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本人或其子女中考加10分录取。
参加普通高考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本人或其子女,由市招生办当年申报省招生办备案。填报省内院校,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录。参加普通高考凡获得市州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本人或其子女,填报省内院校,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录。对家庭生活困难者所在学校减免部分学费,市级见义勇为基金给予一定资助。
八、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保障房优先配租配售
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在申请购买限价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承租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时,市房管局要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首先给予解决。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首先给予安排。
九、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由市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为视同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市人社局和用人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市民政局、残联等相关部门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应待遇。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由市民政局向烈士遗属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一次性抚恤金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
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市民政局负责发放。
不属于因公情形和工伤情形的,要按照省上相关规定,根据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市民政局会同见义勇为协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