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专业的爆破工程公司
,根据公安部门爆破服务一体化管理要求,爆破公司和生产过程中需要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以下称客户)签订有偿服务合同
,明确责、权、利。由爆破公司提供统一购买、统一配送、统一爆破、统一清退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客户爆破工程需要的炸材由该公司代购,根据管理要求,炸材销售发票上的购货单位名称填写的是该公司(即爆破工程公司)的名称,该公司将购货发票原件交给客户并收取货款代付给炸材销售单位。
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就代购炸材业务是否应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的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26号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依据上述规定,炸材销售发票注明购货单位为该公司,不属于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代购货物的行为。因此,该公司应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委托方不需要再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