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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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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级政府采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网上商城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依托互联网,实现小额通用货物、工程、服务全流程网上交易、监管的服务平台。

省级网上商城平台信息开放、资源共享,鼓励各市使用。

第四条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便捷高效、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厅是网上商城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网上商城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对省级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及当事人进行监管,协调和指导全省网上商城采购工作。

第六条山东省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是网上商城平台系统的建设运行机构。包括建设统一共享的网上商城交易平台、制定交易规则和流程、组织管理供应商库及商品库、建立价格监测和信用评价机制、协调处理交易纠纷、督促履约等。

第七条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和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情况下,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一同公布实施。

第八条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落实促进节能环保、购买本国货物、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第九条网上商城平台系统开发及运维方不得向采购人、供应商以及使用网上商城平台系统的市县财政部门、采购人、集采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供应商管理

第十条网上商城供应商实行准入制,省采购中心应当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承诺入驻等方式产生。省采购中心应当制定网上商城供应商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参与网上商城入驻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供应商入驻后,应当注册加入网上商城供应商库,注册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网上商城供应商由电商、厂商、代理商以及定点供应商等组成。

电商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面向社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供应商。电商应当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备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资格。

厂商是指生产制造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商品的供应商。

代理商是指,销售厂商生产制造且在本商城上架商品的供应商。

定点供应商是指根据国家或行业要求,按照采购人需求,提供定制化产品、服务或施工的供应商。

第十四条入驻供应商应当按照网上商城品目类别的入驻要求及采购规程,签订网上商城入驻协议,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入驻协议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协议期满,省采购中心应根据协议执行情况,采取重新组织入驻或续签入驻协议等方式确定入驻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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