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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委员会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

没有这样的规定。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总工发【2009】16号规定: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因此,女职工委员会委员是提名后协商产生或者选举产生的,对候选人必须是职工代表没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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