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实施、执行主要是依靠相关国家对实际履行所承担义务的自愿、自动和自觉。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国际法的效力依据不能脱离以下基本事实:国际法是主要关于国家之间的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而不是理性、良知或政策,这个法律体系是在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它的参加制定这是国家。
因为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且为国家参加制定的,反映了各国的意志和利益。国家意志协调的结果是达成协议,产生条约国家法和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也是文明各国所承认者而具有国际法效力。
各国协议产生的国家发表现了国家的同一或国家的承诺,因而对国家具有拘束力,国家有义务遵守。对破坏或违反国际法者,受害者或国际社会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各国的意志之间的协议是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扩展资料
国际习惯法:实质上就是适用于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国际习惯法的构成有两个要素:
1、普遍的或区域性的国家实践;
2、这种实践为有关国家承认为法律。国际习惯法常常是以早期条约的某些条款为其渊源,这些条款后来就被承认为法规。但是也有个别的国际法规则是由世界列强的大致相同的实践发展而成的。
3、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只有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法没有相应的规则与之平衡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作用是辅助性的。
这种原则必须是一般的法律原则,而不是作用范围有限的法律规则;它还必须得到有相当多的国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体系)的承认。
参考资料来源:
国际法的执行主要依靠主权国家自身的力量,并在某些情况下依靠国际社会的集体力量。没有强制执行机关(不等于立法、司法、执法职能不存在);国内有强制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和执行机关。
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各国所应遵守的,因此,任何国家都不能用国内法加以改变或否定。例如,国家不能以本国宪法或法律为理由来拒绝履行国家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国际常设法院就曾指出:“一国不能引用其宪法以反对另一国,以便逃避其依据国际法或现行条约所承担的义务”(“但泽境内波兰国民的待遇案”,1932)。
另一方面,国家是主权国家,国际法也不能干预国家所制定的国内法。这是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一种体现。《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项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见国内管辖事项)。
事实上,在很多场合,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需要依靠国内法的规定加以实施,或者需要国内法的补充以使其具体化。
扩展资料:
国际法的价值和意义是十分明显的,它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体系在国与国的关系中发挥着多层次作用。
1、它规范国家行为,并在国家之间因经济、政治等利益发生冲突时进行纠纷解决。
2、明确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肯定国家依国际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其善意履行相应国际义务。在一国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国际法也为其提供应有的法律救济。
3、在国家间建立平等关系,要求国家不分大小强弱,相互尊重,不容许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国,为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和发展国家间的正常关系提供强大武器。第四,建立起相对有效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并针对国际法破坏者的不法行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维护国际秩序。
参考资料来源:
国际法的实施、执行主要是依靠相关国家对实际履行所承担义务的自愿、自动和自觉.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国际法的效力依据不能脱离以下基本事实:国际法是主要关于国家之间的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而不是理性、良知或政策,这个法律体系是在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它的参加制定这是国家。
因为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且为国家参加制定的,反映了各国的意志和利益。国家意志协调的结果是达成协议,产生条约国家法和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也是文明各国所承认者而具有国际法效力。
各国协议产生的国家发表现了国家的同一或国家的承诺,因而对国家具有拘束力,国家有义务遵守。对破坏或违反国际法者,受害者或国际社会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各国的意志之间的协议是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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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采取的强制执行方式
国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而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的本身的行动。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际法中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穿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并非可以任意选用或者废弃的原则。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等。
参考资料来源: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因这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些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