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湖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专科)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七条 教育部院校统一代码:13265
第八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118号
邮政编码:437100
第九条 学校概况:全日制在校生1.6万余人,教职工800余人,其中教授、副教授256人,双师型教师达86.5%。占地面积1086亩,总资产7.8亿元,馆藏图书、资源149万册。学院入选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创新创业50强高校、全国服务贡献50强高校,是省级文明单位、省级园林式单位、省级依法治校示范校,为学生的成才立业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条 专业设置:学院设有信息工程学院、工学院、建筑学院、商学院、人文艺术学院、生物工程学院、会计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健康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等12个教学院部开设有相应专业。学校设置专业紧密对接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新兴支柱产业,构建现代农业、财贸商务、智能制造、现代教育和健康服务等专业群,开设专业41个,获批国家“1+X”证书试点专业13个,建有国家级骨干专业5个、省级重点专业3个和省级品牌特色专业7个。设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建有国家级生产性实训基地2个、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1个、国家级技能名师工作室1个、省级实训基地10个、校内实训室119个,校外实训基地200多个。建有中央财政支持项目2个、省级教学团队2个、省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项目2个、省级以上精品课程7门,参与国家专业教学资源库项目建设9个。
第十一条 招生范围:我校2020年拟面向湖北、浙江、江苏、安徽、河南、福建、湖南、海南、江西、山西、河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重庆、内蒙、新疆等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
第十二条 毕业颁证:学制三年,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教育部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院名称:咸宁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定。招生录取中的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计划申报、招生录取、过程管理等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引入了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友、市教育考试院、考生家长、新闻媒体记者等代表组成的第三方监督机构,负责督察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的公开情况,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专业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为依据。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报(送)主管部门,详细招生专业、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我校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我校认可2020年全国性加分政策和各生源省份加分政策,严格执行各生源省份确定的调档比例,对投档考生按照计划和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考生成绩相同,按照各生源省份录取规则排序。
第十九条 经湖北省教育厅审批,2020年我校会计专业与湖北科技学院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具体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本科高校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教高〔2015〕2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 体育类考生和美术类的艺术考生,录取时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相关专业测试和联考成绩,按考生所在省份招生部门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不设定男女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2020年,我校单招工作按照湖北省有关文件和通知要求执行。
第六章 收费、助学与报到
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奖助措施: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助学育人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人成才。
1.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
2.国家助学金:家庭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一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
3.学校奖学金:设立校长奖学金等专项奖学金,对优秀的在校生和毕业生给予2000-5000元奖励。部分专业有企业资助,如就读相关专业订单班或定向班的学生,每人每年可获2000-8000元的资助。
4. 学校落实精准扶贫专项资助,开通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统筹设立勤工俭学岗位,同时还多方吸引社会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5.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于当年规定期限内到生源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最高金额8000/年。
第二十六条 新生档案:被录取的新生,须凭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毕业中学(或考生所在地的考试招生机构)领取考生档案,并在报到时将该档案交至我校。
第二十七条 新生报到: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以实际报到日为准)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有关要求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查询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15-8259788、8217027、8066656、8066658
传 真:0715-8259819
联系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118号(邮编:437100)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处
3.E-mail地址: xjzb9788@163.com
4.学院网址:
5.招生网址:
6.招生咨询qq: 1060288178
第三十条 有关招生录取信息均发布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可登陆以上招生网址查询,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我校纪检监察室反映情况或投诉。监督电话:0715-8217055。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咸宁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